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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54號
原 告 盧嘉楨
被 告 余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屆期未獲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等語。
而本件原告籍設屏東縣新園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又被告自112年9月1日起間即因刑事詐欺案件於法務部○○○○○○○○○○○執行迄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被告之住、居所均位於屏東縣,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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