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180,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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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陳冠民
被 告 吳岳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岳燐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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