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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許靖欣
被 告 扇野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操作ATM轉帳失誤,誤將新臺幣28,000元轉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28,000元等語。
而被告為日本籍人士,在台居留地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文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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