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顏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