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994,2023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劉信偉
法定代理人 吳真薇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湘翎、張湘翎之父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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