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更(一),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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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號
債 權 人 楊曉樺
送達代收人 陳麗雯
債 務 人 富可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情富

本院104 年1 月15日103 年度司促字第47745 號支付命令,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富可設計有限公司、張情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 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1 萬7200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此於裁定準用之。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39條)。

二、(一)本院104 年1 月15日103 年度司促字第47745 號支付命令,就債務人之記載有脫漏(僅記載債務人富可設計有限公司,未記載債務人張情富),爰依法增列脫漏之債務人,並補充核發支付命令如主文所示。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張情富,如對主文所示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張情富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補充裁定(即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張情富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裁定係本院104 年1 月15日103 年度司促字第47745 號支付命令之補充裁定。

債務人富可設計有限公司部分,已於104 年2 月24日確定,並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併此敘明(參見本院民事庭104 年7 月27日新北院清民瑞104 年度事聲字第138 號函、本院民事庭104 年度事聲字第138 號裁定、債權人104 年3 月19日異議狀、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7745 號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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