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催,35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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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歐視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媺珏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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