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票,412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23號
聲 請 人 高漢威
相 對 人 周建玄即周振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104 年度司票字第4123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001 │104年5月13日  │50,000元      │104年5月13日    │3178305     │      │
├──┼───────┼───────┼────────┼──────┼───┤
│002 │104年5月13日  │50,000元      │104年5月13日    │3178306     │      │
├──┼───────┼───────┼────────┼──────┼───┤
│003 │104年5月13日  │50,000元      │104年5月13日    │3178307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