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143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若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楊天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繼承系統表及各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欲命何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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