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182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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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林譽盈
羅秋妹
林茂生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慶忠、王慶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譽盈、林茂生及聲請人羅秋妹之被繼承人林德安與被繼承人王慶忠、王慶峯為臺東縣長濱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等起訴請求分割上開共有之土地,始知王慶忠、王慶峯分別於民國55年11月7日及57年8月11日死亡,查無第一、二、三及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等對上開土地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等之權利,爰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王慶忠部分:被繼承人王慶忠於55年11月7日死亡,其未婚亦查無子女,其父王阿呆及母王江阿好雖分別於昭和11年9月2日及昭和3年6月28日死亡,惟於被繼承人王慶忠死亡之時尚有同父異母之弟王慶峯生存,此有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是被繼承人王慶忠之弟王慶峯嗣後雖於57年8月11日亦已死亡,然其死亡之時既在被繼承人王慶忠死亡之後,則被繼承人王慶忠之遺產即由其弟王慶峯繼承。

(二)被繼承人王慶峯部分:被繼承人王慶峯於57年8月11死亡,亦未婚且查無子女,其父王阿呆雖於昭和11年9月2日過世,惟於被繼承人王慶峯死亡時尚有母黃阿員生存,亦有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以被繼承人王慶峯之母黃阿員雖亦於78年10月29日死亡,然其死亡之時在被繼承人王慶峯之後,則被繼承人王慶峯之遺產即由其母黃阿員繼承。

(三)此外,本院亦查無對被繼承人王慶忠、王慶峯拋棄繼承之相關案件,亦有索引卡查詢2紙附卷可參。

是本件尚無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亦無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之情事。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等自不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從而,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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