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1843,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李鍾沛
李佩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偉源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李郁文、劉麗雲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足以證明李郁文、劉麗雲已死亡之證明文件,證明件文若為外國文件,應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提出其中譯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