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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張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陳郭威良之第三順位繼承人陳雅嘉是否已合法辦理拋棄繼承或已死亡(須提出證明文件),第三順位繼承人陳雅嘉自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逾三個月未辦理拋棄繼承,第四順位繼承人張秀琴將非屬合法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將予駁回。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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