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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楊立欣
楊志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謝華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慶福之子輩楊林如華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死亡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楊立欣、楊志中之印鑑證,並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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