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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謝文牽
謝文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文隆之第二順位繼承人謝江河、謝王菁,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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