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繼,629,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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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冠興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呂浩瑋律師(男、民國72年生、住桃園市○○區○○○路0段0號6樓)為被繼承人呂冠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7九樓、民國103年5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冠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冠興於民國103年5月1日死亡,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依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列,尚遺有土地及房屋現值合計新臺幣50,795,207元,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遺產稅之徵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狀請本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確保稅收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本院繼承事件查詢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呂冠興已於103年5月1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查無其他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3年12月10日新北板清家科春試字第8160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1388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

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亟待管理,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人員,經桃園律師公會函復呂浩瑋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情,亦有桃園律師公會104年8月26日桃律仕字第82602號函在卷可參。

經核呂浩瑋乃職司律師,有法務部律師系統查詢之律師資格資料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呂浩瑋律師為被繼承人呂冠興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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