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聲,47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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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曾銘陸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聲請人雖不服聲明異議,惟經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79號裁定駁回異議在案。

相對人取得本件假扣押裁定後,迄未起訴。

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60號、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79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為證。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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