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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蔡紹興
吳麗雪
盧楊玉鳳
盧許(革止)
盧耿生
盧耿吉
劉富山
劉靜芬
劉玲馨
劉郁雯
劉漢民
相 對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880 號判決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一「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即本件計算書備註欄)所示,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並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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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055元│聲請人蔡紹興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蔡紹興應│
│ │ │負擔百分之十,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44,956元│聲請人吳麗雪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吳麗雪應│
│ │ │負擔百分之十二,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58,123元│聲請人盧楊玉鳳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盧楊玉│
│ │ │鳳應負擔百分之十四,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7,335元│聲請人盧許(革止)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盧許│
│ │ │(革止)應負擔百分之二,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5,850元│聲請人盧耿生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盧耿生應│
│ │ │負擔百分之四,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5,850元│聲請人盧耿吉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盧耿吉應│
│ │ │負擔百分之四,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 35,848元│聲請人劉富山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劉富山應│
│ │ │負擔百分之八,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3,870元│聲請人劉靜芬原預納17,830元,因於第一審審理│
│ │ │中減縮訴之聲明,故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130 萬│
│ │ │元(應徵裁判費用13,870元),則減縮部分之裁│
│ │ │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
│ │ │判費用應為13,870元。又依上開確定判決,劉靜│
│ │ │芬應負擔百分之二,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6,840元│聲請人劉玲馨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劉玲馨應│
│ │ │負擔百分之四,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6,840元│聲請人劉郁雯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劉郁雯應│
│ │ │負擔百分之四,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
│ │ 19,414元│聲請人劉漢民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劉漢民應│
│ │ │負擔百分之三,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
├────────┼────────────┼─────────────────────┤
│合 計│ 299,981元│ │
└────────┴────────────┴─────────────────────┘
附表: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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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紹興│4,506元 │40,549元(計算式:45,055-4,506=40,549) │
│ │(計算式:45,055×10%=4,506)│ │
├───┼───────────────┼───────────────────────┤
│吳麗雪│5,395元 │39,561元(計算式:44,956-5,395=39,561) │
│ │(計算式:44,956×12%=5,395)│ │
├───┼───────────────┼───────────────────────┤
│盧楊玉│8,137元 │49,986元(計算式:58,123-8,137=49,986) │
│鳳 │(計算式:58,123×14%=8,137)│ │
├───┼───────────────┼───────────────────────┤
│盧許( │347元 │16,988元(計算式:17,335-347=16,988) │
│革止) │(計算式:17,335×2%=347) │ │
├───┼───────────────┼───────────────────────┤
│盧耿生│634元 │15,216元(計算式:15,850-634=15,216) │
│ │(計算式:15,850×4%=634) │ │
├───┼───────────────┼───────────────────────┤
│盧耿吉│634元 │15,216元(計算式:15,850-634=15,216) │
│ │(計算式:15,850×4%=634) │ │
├───┼───────────────┼───────────────────────┤
│劉富山│2,868元 │32,980元(計算式:35,848-2868=32,980) │
│ │(計算式:35,848×8%=2,868) │ │
├───┼───────────────┼───────────────────────┤
│劉靜芬│277元 │13,593元(計算式:13,870-277=13,593) │
│ │(計算式:13,870×2%=277) │ │
├───┼───────────────┼───────────────────────┤
│劉玲馨│674元 │16,166元(計算式:16,840-674=16,166) │
│ │(計算式:16,840×4%=674) │ │
├───┼───────────────┼───────────────────────┤
│劉郁雯│674元 │16,166元(計算式:16,840-674=16,166) │
│ │(計算式:16,840×4%=674) │ │
├───┼───────────────┼───────────────────────┤
│劉漢民│582元 │18,832元(計算式:19,414-582=18,832) │
│ │(計算式:19,414×3%=58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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