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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25號
原 告 蘇艷芬
被 告 李謹呈
李雯歆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李俊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當庭裁定限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9262元,此項裁定有本院言詞筆錄可稽,已當庭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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