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家親聲,262,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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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
抗 告 人 顏子軒
顏子崴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健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惠珠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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