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家親聲,53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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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林綠珠
相 對 人 陳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4 年7 月27日寄存送達,依法於104 年8 月6日生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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