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家訴,113,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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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楊信昱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垂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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