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抗,171,2015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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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71號
抗 告 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國泰等間因聲請司法事務官及法官迴避事
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6 月5 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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