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5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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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池秀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 +1 )×10×34元=2380元)。

二、聲請人現居住於戶籍地「新北市○○區○○○街00號」,惟仍須按月支付房屋使用費13,000元,請說明原因為何?又如上開支出為租屋費用,則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租屋費用?若不分擔,其不分擔之原因為何?並請一併提出同住之人所任職單位及每月薪資收入。

三、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1,000 元」、「水電瓦斯費2,500 元」、「雜費2,500 元」、「大樓管理費600 元」,聲請人應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是否皆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聲請人主張積欠健保費,每月分期支付4,170 元等情,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暨還款證明。

另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之行照影本。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陳○○,有何扶養之必要性?每月扶養費1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配偶陳慶輝於入監服刑前之工作為何?有無固定收入?於何時離職?有無分擔家庭費用?併請提出陳慶輝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主張需攤還民間及親友欠款等情,請說明向何人借款,借款之原因、時間、約定之利息及聲請人清償之情形。

並佐以相關契約書、借據、還款記錄等文件為證。

八、聲請人除郵政存簿儲金簿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與何債權人達成協商成立,及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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