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8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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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惠君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此外,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
本件據聲請人陳報曾於民國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因無力負擔而毀諾等語。
請提出該次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 +1) ×34×10=1,700 元】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2樓房屋?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起至104 年8 月,期間內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含正職及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如有受領政府社福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負擔膳食費每月6,000 元、房租每月4,000 元、103 年12月至104 年6 月支出電話及網路費2,802 元、聲請前2 年有支出水費2,896 元、電費10,088元、瓦期費3,969 元、104 年5 月至7 月有支出加油費2,152 元、其他必要支出2,152 元、2 年保險費114,698 元、102 年8 月至104 年7 月強制執行扣薪153,841 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惠君曾擔任梅獅商行(事業單位統一編號14204933)之負責人,請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商號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
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
股別等。
一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942,000 元,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
及必要生活費用?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
期及償還對象等)?有何必要之支出?該些花費是否仍具
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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