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8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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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志宏
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7+1)×34×10=2,720) 。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042,364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
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4 年8 月10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2 年8 月10日至104 年8 月9 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提出父親與母親101 年度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更生聲請狀之自陳,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於晚上以開計程車為業,惟聲請人並無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是請聲請人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如無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另請聲請人說明白天是否有兼職或正職工作,如有亦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自陳因母親尚有工作收入,聲請人並無每月提供扶養費予母親,僅於逢年過節給予紅包,並提列該紅包金額約為每月2,000元。
請聲請人說明該紅包金額為平均每月2,000元,抑或過年時每年給予2,000元紅包。
另亦請聲請人說明於母親尚有工作及聲請人尚負有2,042,364元債務之情形下,每月給予母親約2000元扶養費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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