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清,1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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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洪茂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茂盛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33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 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陳稱其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1,966元,每月支出約19,277元,103 年12月起預計每月支出約27,677元,提出每月為一期,第1 、2 期每期清償12,000元,第3 至72期每期清償4,000 元之更生方案,惟就其住居所為何?何以103 年12月開始有租屋之必要?配偶工作狀況、薪資所得及其名下房屋使用收益情形?配偶有無分攤共同生活處所水、電、瓦斯等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之情形,均未敘明,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103 年9 月、10月、12月,請聲請人提出說明,未獲其提出任何書狀到院,聲請人是否有續行更生程序、履行更生方案,不無疑義。
又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
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 年1 月查詢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其已無任職單位之投保資料,可推知其已離職,則聲請人原先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與實際情況有異,其後續工作情形不得而知,更生方案是否有履行可能?是否適當、公允、可行?顯有疑義,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得逕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依同條例第6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經函詢聲請人、各債權人就本院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聲請人未表示意見;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聲請人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其自93年11月欠款迄今,未有任何還款及協商還款意願;
其餘債權人則未表示意見,併此敘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04年8月25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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