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聲,116,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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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何淑媛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4年度訴字第126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下稱本案訴訟)中,該案原告何婕之法定代理人何玉川於104年3月11已歿,而其母親陳雪芳自與何玉川離婚後便行蹤不明,不知去向,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故由本案訴訟之原告何婕之姑姑,依據民法第51條第2項聲請均院選任聲請人為原告何婕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本案訴訟之進行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本案訴訟之原告已於民國104年8月6日撤回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6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訛。

是以,本案訴訟既已撤回終結,顯無再為本案訴訟之原告何婕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本案訴訟之原告何婕選任特別代理人一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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