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聲,128,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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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蔡福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仁義段自辦市地○○區○○○
○○000 ○○○○○000 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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