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寶釵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巧柔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4 年度訴字第71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1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104 年8 月10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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