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70,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70號
原 告 陳兆伸
被 告 李京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零陸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