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72,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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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72號
原 告 陳和裕
被 告 鄭宗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零壹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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