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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胡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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