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8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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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 告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錦祝
被 告 李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47,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5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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