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3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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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寧世強
蔡宛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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