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3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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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
原 告 名益起重工程行即邱靜怡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德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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