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4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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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42號
原 告 林高平
被 告 陳火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 元/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6 萬7,600 元(計算式:2,700 元/ 平方公尺×3,988 平方公尺=10,76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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