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8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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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85號
原 告 鄭林足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蘇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除未據繳納裁判費外,且於起訴狀內僅蓋有訴訟代理人黃教倫律師之印文,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委任黃教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以上均有未合。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以及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提出委任黃教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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