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8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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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87號
聲 請 人 廖煌銓
相 對 人 太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 新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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