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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0號
原 告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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