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16,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6號
原 告 賴志明
被 告 賴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5,000 元×20=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