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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郭子龍
被 告 謝翰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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