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2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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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22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㈠就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

㈡就原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肆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

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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