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3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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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榮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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