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8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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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3號
原 告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廖寶華
周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計算式:(7.9 平方公尺×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353,000元)+(2.32平方公尺×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204,000 元)=3,261,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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