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9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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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91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被 告 蕭朝欽
謝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關於被告間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就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2,815 元(計算式:343-16地號土地面積6,10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43-17地號土地面積1,26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面積31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1,142,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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