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3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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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35號
原 告 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堂
被 告 詹秦涼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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