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6號
原 告 張子恒
被 告 陳福二
王萬福
王陳幼
王芷芸
葉麗生
黃憲鐘
王龍城
李國華
余馥群
林陳滿足
許金生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3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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