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48,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8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陳俊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壹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零壹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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