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74,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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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4號
原 告 褚明翰
褚明欽
褚明栩
兼上三人法
定代理人 褚松琳
連玉書
被 告 尚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珍
被 告 潘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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