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7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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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5號
原 告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淑霞
被 告 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8,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04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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